审计局的主要职责

     1、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、财务收支审计监督,并直接向旗长负责和报告工作。

    2、负责对金融、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信贷业务、保险业务进行审计监督。

    3、负责对税务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。

    4、负责对全民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。

    5、负责对国有企业及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,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。

    6、负责对农牧林水、文教科技、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。

    7、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、事中、事后进行审计监督。

    8、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。    9、负责对借用国外资金、接受国际援助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。

    10、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。

    11、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和地方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。

    12、负责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。

    13、负责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、指导全旗内部审计工作。

    14、通过微观审计或审计调查、发现问题,进行综合分析研究,及时反映审计信息,为宏观决策服务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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